| 李雯静,谭海脆.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“重大风险”认定的实证检视与困境纾解[J].2026,(4):56-66 |
|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“重大风险”认定的实证检视与困境纾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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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DOI: |
| 中文关键词: 环境侵权 重大风险 风险预防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|
| 英文关键词: |
| 基金项目: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“风险规制视阈下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规范构造研究”(编号:25A0435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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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中文摘要: |
| 我国《生态环境法典》将“预防为主”确立为首要基本原则。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环境行政监管的补充机制,旨在弥补行政手段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不足。既有研究表明,生态环境风险具有可诉性,“重大风险”的司法认定是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议题。通过运用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方法考察典型案例可知,司法实践多将超标排放污染物、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保审批手续等作为认定存在“重大风险”的主要裁判依据,而对于合规排污、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的行为能否直接排除“重大风险”存在争议。“重大风险”认定在本质上属于司法判断范畴,行政合规不能成为绝对的免责抗辩事由,需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衡。对此,法院应超越单一的科学理性裁判逻辑,统筹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双重维度,开展环境风险的事实认定与价值评价,提升环境司法的社会治理效能。此外,还应将公众环境健康风险纳入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救济范围,构建公众健康导向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,有效回应环境健康风险的防范需求。为防范行政权“规制俘获”等异化风险,可构建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,实质审查行政决策与监管过程正当性,强化对行政权行使的司法监督。 |
| 英文摘要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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